美国货币监理署 (OCC) 公布了一项旨在实施《指导和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的全面拟议规则,这标志着在美国建立支付稳定币联邦监管框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该提案以拟议规则制定通知的形式发布,阐述了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计划如何监管获准发行的支付稳定币发行机构以及在其管辖范围内运营的某些外国发行机构。该机构邀请公众就此提出为期60天的意见,表明该框架在最终定稿前仍有完善空间。
在随新闻稿发布的声明中,货币监理署署长乔纳森·V·古尔德强调了该机构力求取得谨慎平衡的意图。
“OCC已认真考虑了拟议的监管框架,该框架能够使稳定币行业以安全稳健的方式蓬勃发展。” 美国货币监理署署长乔纳森·V·古尔德说道。
“我们欢迎各方对该提案提出反馈意见,以便制定出有效、实用且能反映广泛行业观点的最终规则。”
关键精华
- 美国货币监理署提出了实施《指导和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的全面规则,以建立联邦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支付稳定币发行机构的监管。
- 支付稳定币发行方将被要求至少保持一对一的与可识别的、高流动性储备资产的挂钩,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按面值兑付赎回款项。
- 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将根据每个发行人的具体风险状况和运营结构逐案确定。
- 根据 12 CFR 15 制定的新监管框架将涵盖稳定币发行人的活动、托管、监督、外国发行人监管以及批准或撤销程序。
- 作为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为全面实施《GENIUS法案》而开展的更广泛的跨部门努力的一部分,已启动为期60天的公众评议期。
12 CFR 15 下的新监管结构
拟议框架的大部分内容将在联邦银行法规 12 CFR 15 的新章节中进行编纂。
本节将概述发行人向美国货币监理署 (OCC) 寻求授权时的活动标准、储备管理、赎回权、风险控制、报告、监督和审批流程。
该规则还阐述了州级合格支付稳定币发行机构如何过渡到联邦框架,并详细说明了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将如何审查在美国市场运营的外国发行机构。该规则包含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或取消批准的条款,并规定了资本和运营方面的后备要求。
除了新章节外,OCC 还提议修改现有的资本充足率标准(12 CFR 3)、快速纠正措施规则(12 CFR 6)、评估费用(12 CFR 8)和程序规则(12 CFR 19),使之与新的稳定币制度保持一致。
储备、赎回和风险控制
《GENIUS法案》于2025年7月颁布,创建了首个全面的联邦支付稳定币框架。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的提案将该法案的核心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操作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要求支付稳定币必须至少与可识别的高流动性资产进行一对一的抵押。发行方需维持透明的储备金,并确保赎回按面值进行——通常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不会采用一刀切的公式,而是根据发行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调整。该提案还要求发行人维护一套基于原则的风险管理框架,涵盖网络安全、运营连续性、第三方依赖性和过渡计划。
该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美国货币监理署 (OCC) 对国家银行或联邦储蓄协会的子公司、联邦特许支付稳定币发行机构、在联邦监管下运营的州合格发行机构以及某些外国发行机构的管辖权。
联邦机构间的协调
虽然该提案内容全面,但并未涵盖与稳定币发行相关的所有监管义务。与《银行保密法》、反洗钱合规以及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实施的制裁相关的要求,将与财政部协调另行处理。
美国货币监理署的这项规则制定是为落实《GENIUS法案》而开展的更广泛的跨部门合作的一部分。其他主要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预计也将发布配套的法规。
根据该法案,GENIUS法案将在以下两者中较早者生效:法案颁布后18个月(即2027年1月18日),或主要监管机构发布最终实施细则后120天。这一时间安排给各机构施加了压力,要求其以协调一致且及时的方式最终确定实施细则。
行业影响
对于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和加密原生稳定币发行方而言,该提案既体现了清晰性,也带来了一定的限制。一方面,它为稳定币发行提供了一条明确的联邦途径,有望减少州和联邦监管体系之间的碎片化。
另一方面,它引入了与传统银行机构类似的正式监管要求。
这份长达376页的提案强调,支付稳定币将被视为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问题,而不仅仅是创新。如果最终提案基本按草案内容执行,发行方在进入或继续留在美国市场之前,必须展现出健全的治理结构、流动性纪律和运营韧性,并接受联邦监管。
意见征询期现已开启,业内人士有短暂的时间来影响可能成为美元支持稳定币的决定性规则手册。

